“京津冀大气管理局”近期有望设立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程思炜  酝酿已久的“京津冀大气管理局”有望下月亮相。环保部等六部委、京津冀晋鲁豫六省市联合昨日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提出,2017年9月底前要初步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相关机构组建筹备和试运行。


设“传动机构”抓落实


  今冬是“大气十条”第一阶段考核的最后一个冬天,铁腕治霾将再加码。昨日,环保部等六部委、京津冀晋鲁豫六省市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提出,设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相关机构。环保部、中央编办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相关省级政府要加快落实《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方案》,完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开展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重点解决区域大气环境问题。


  2017年9月底前要初步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相关机构组建筹备和试运行。这是有关“京津冀大气管理局”首次公布时间表。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曾撰文解释,跨地区环保机构,又称区域环保机构,是指在现有中央环保机构与各省级环保机构之间,再增加一层跨越各省级行政单元的环保机构。


  夏光认为,中央的环保要求很高、下发的文件很多、环保法的规定也很严,但在具体执行落实中总有差距,很大的原因就是缺少一个中间环节,即“传动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就是这种传动机构。


现有机制安排较乏力


  目前全国设立了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六个环保督查中心,但督查中心属于环保部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直接的行政管理职能。夏光认为,这些体制安排比较乏力,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区域环保机构。


  此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也已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会议已召开了十次会议,通常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并讲话,京津冀及周边省(区市)、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负责人参加。不过,这类会议属于协调议事制度,不是常设机构。


  夏光认为,区域环保机构应该是一个强势的实体性执行机构,有法定授权,可以审批、环评、审查、检查以及实施环保项目,不是一般性的协调机制或监督机构。


  2015年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提出“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今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方案》。7月环保部部务会议上,环保部部长李干杰指出,下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开展跨地区环保机构、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


京津冀今冬面临最严治霾


  2017年是“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考核年,即将到来的秋冬季,将是京津冀治霾的严峻考验。


  受2017年1、2月份重污染天气影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上半年PM2.5平均浓度同比增长5.4%,是2013年以来首次出现不降反升的情况,太原、石家庄等城市甚至上升30%以上。


  昨日印发的《方案》提出,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


  环保部一名督查人员介绍,此次印发的秋冬季方案比3月印发的全年方案措施更实、任务清单更明确、部分时间表更提前、考核问责更严格。


  《方案》对列入淘汰类的“散乱污”企业下了“死命令”:一律于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环保部还将实施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对每月完不成任务的城市和区县,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完不成任务的,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目标的,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施区域环评限批。


  据了解,《方案》印发之后,还将印发六个配套方案,就强化督查、巡查、问责等保障措施做专门部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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