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50%以上,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来源:齐鲁晚报]
原标题:《泰安市供热条例(草案表决稿)》表决通过,集中供热有法可依

  10月28日,泰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泰安市供热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草案表决稿共7章、53条,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省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后修改了部分条款,进一步维护了供用热双方权益,助力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50%以上,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委员提出,条例的制定出台应以保障民生为出发点,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泰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栋梁在会上说。为提高供暖服务质量,推进我市集中供热面积逐年增加,草案表决稿第九条新增内容,指出,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订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计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分步组织实施。草案表决稿第十二条也明确提出,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优先使用集中供热。同时,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一条指出,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总户数50%的,在确保供热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等达成协议后,供热企业可以供热。

  关于供用热双方权益保障,草案表决稿中进一步维护热用户权益,明确暂停供热办理方法和室温检测标准。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指出,用户申请暂停供热的,应当在本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由供热企业关闭阀门。不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户改造并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暂停供热。停止用热一般以一个采暖供热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符合供热条件,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本采暖供热期热费后,供热企业应当对其恢复供热。

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

  草案表决稿明确了供热温度,指出,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采暖供热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每到供暖季,关于供暖方面的投诉较多,对此,草案表决稿指出,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用户投诉。在规定处理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并明确解决时间。因非供热企业原因无法处理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

  供暖季关于温度不达标退费问题也是群众关注的热点,草案表决稿中提出,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检测。对于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温度不达标天数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复(回)测供热温度达标之日止,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退费。其中,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30%;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用户室内温度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

  泰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表示,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草案表决稿后,将按程序提报省人大常委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正式公布实施。



【培训】关于举办多热源联合供热运行调度管理与供热管网水力平衡调配技术培训班的通知



欢迎同行加入“城镇供热微信交流群”;入群先加群主手机微信号:13693698822;千人QQ群:496531941; 加注:姓名和单位名称。


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声明:智慧供热网(Intelligent-heating.org)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返回顶部